1.證券出借方一定要有風險對沖工具。
證券出借方在融券期內(nèi)即使股票下挫也不能出售,也就是說在這段時間內(nèi),即使是股價暴跌他們也沒有辦法。所以這家機構理所應當有一個對沖工具才能夠順利地進行融券業(yè)務,因此這種業(yè)務是不可以開放的。
2.證券出借方必須依據(jù)備兌權證的價格來確定融券價格。
如果沒有備兌權證,證券出借方就很難計算出借出證券所承擔的風險,也就難以計算出成本,從而導致其定價也會很難。如果不知該如何定價,那么業(yè)務也就無法開展。
前面我們提到的機構需要的對沖工具事實上就是備兌權證。對外融出股票的機構要觀察目前股市上該股票認沽權證的價格,以此來作為他們收取融券利率的基準。如果他們?nèi)谌鋈?就能夠立即買進一份認沽權證對沖自己的風險。如果一年之后該股暴跌,他們手中的認沽權證就會暴漲,他們也就因此而不會產(chǎn)生虧損;而如果一年之后股票暴漲,那么他們不僅收回了融出的股票。還會收獲額外的利潤。因此,備兌權證在一定情況下是融券的前提。
之所以說一定情況下,是因為其實備兌權證并不是完全是融券的前提。有部分機構出借證券不一定要有備兌權證來對沖。比如說以下兩種:
1.證券公司專門購買證券以供出借
假如能有完全理想化的備兌權證,理論上就能夠全程對沖,證券公司只能賺取融券利息,不擔當證券價格波動風險。但實際上并不會有證券公司這樣操作。
其最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在我國,證券公司目前的資金來源非常有限,并且資金機會成本比較高,如果專門購券供客戶融券賣出再加上購買權證對沖的成本,就會大量占用證券公司的現(xiàn)金,并且也會提高融券的成本。
2.各大機構投資者所長期持有的證券
證券公司可以向自己的自營部門借進證券開展融券業(yè)務。證券出借方通常情況下是證券的長期持有者,證券出借期間的短暫價格波動對其持有目的并沒有太大影響。機構暫時借出股票所要承擔的風險接自己持有股票所承擔的風險其實是一樣的,所以對沖機制對于他們來說并沒有太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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